“水十條”的主要內容
結合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目標要求,《水十條》確定的工作目標是:到2020年,全國水環境質量得到階段性改善,污染嚴重水體較大幅度減少,飲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續提升,地下水超采得到嚴格控制,地下水污染加劇趨勢得到初步遏制,近岸海域環境質量穩中趨好,京津冀、長三角、珠三角等區域水生態環境狀況有所好轉。
到2030年,力爭全國水環境質量總體改善,水生態系統功能初步恢復。到本世紀中葉,生態環境質量全面改善,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。主要指標是:到2020年,長江、黃河、珠江、松花江、淮河、海河、遼河等七大重點流域水質優良(達到或優于III類)比例總體達到70%以上,地級及以上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均控制在10%以內,地級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于III類比例總體高于93%,全國地下水質量極差的比例控制在15%左右,近岸海域水質優良(一、二類)比例達到70%左右。京津冀區域喪失使用功能(劣于V類)的水體斷面比例下降15個百分點左右,長三角、珠三角區域力爭消除喪失使用功能的水體。
到2030年,全國七大重點流域水質優良比例總體達到75%以上,城市建成區黑臭水體總體得到消除,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水質達到或優于III類比例總體為95%左右。按照“節水優先、空間均衡、系統治理、兩手發力”的原則,為確保實現上述目標,《水十條》提出了10條35款,共238項具體措施。
除總體要求、工作目標和主要指標外,可分為四大部分。1-3條為第一部分,提出了控制排放、促進轉型、節約資源等任務,體現治水的系統思路。4-6條為第二部分,提出了科技創新、市場驅動、嚴格執法等任務,發揮科技引領和市場決定性作用,強化嚴格執法。7-8條為第三部分,提出了強化管理和保障水環境安全等任務。9-10條為第四部分,提出了落實責任和全民參與等任務,明確了政府、企業、公眾各方面的責任。為了便于貫徹落實,每項工作都明確了牽頭單位和參與部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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